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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 何淑容 - 人事 | 2016-11-15 | 點閱數: 558

學校操場於下班或國定及例假日期間,依相關規定租借予不特定人、機關、政黨或政治團體等辦理活動,是時該活動場地即非屬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13條所稱供機關學校固定辦公或處理公務之場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