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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 周昆霖 - 站務訊息 | 2017-11-06 | 點閱數: 433

個人資料保護法(下稱「個資法」)相關規定如下:
(一)按「個資法」第2條第1款規定:「個人資料:指自然人之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、護照號碼、特徵、指紋、婚姻、家庭、教育、職業、病歷、醫療、基因、性生活、健康檢查、犯罪前科、聯絡方式、財務情況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。」行動電話號碼如連結姓名,得以識別特定個人,即為「個資法」所稱之個人資料。

(二)次按同法第5條規定:「個人資料之蒐集、處理或利用,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,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,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,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。」法務部106年7月25日法律字第10603510340號函示:「公務機關蒐集、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,應符合比例原則之要求,於執行法定職務『必要範圍內』為之,且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『必要範圍』」,該部106年6月12日法律字第10603504480號函示:按個資法第5條規定:「個人資料之蒐集、處理或利用,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,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,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,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。」

(三)據上,個人資料之處理及利用,除需符合「個資法」所定之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外,應同時符合該法第5條比例原則之規定。

 

爰此如有上傳於公開網站之檔案,內容含有姓名及行動電話,請於上傳類似檔案時,應符合上開「個資法」相關規定。